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多项法规本月起开始施行
来源: 时间:2009-02-05 浏览量:4758
    新年伊始,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多项国家及地方法规开始施行,此中涉及建设用地管理、既有建筑拆除、公积金管理、市容市貌等多个方面。

  既有建筑拆除需遵循法规

  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要求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该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随意拆除。

  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该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二手房满两年交易免除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二手房营业税从原本5年才可免除下调为2年即可免除。

  通知规定,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新政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

  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新办法规定,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地多项法规开始实施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施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自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湖南省明确农村土地使用办法

  1月1日起,《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其中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可以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办法首次明确了农民可以购买经适房的条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原宅基地复垦或自愿放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进城(镇)农民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还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做出规定,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福建省出台办法加强建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

  由福建省建设厅日前制定出台的《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于1月1日开始施行,对福建省内建设工程安监机构执业资格、人员构成等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所承担的安全监督工作任务量进行配置,占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80%%。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必须配备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配备相关的安全监督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应持有福建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新进设区市和县级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县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新进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福建省房屋登记排除小产权

  在1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受让人,必须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规程明确,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适用条件为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或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另外,房屋登记机构还将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当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而受让人仅限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其转让行为还应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福建省确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

  1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涉嫌贿赂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各方市场主体,均将被公布在福建信息网上。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已受到行政处罚的;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因商业贿赂,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执业规范的行为,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决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均需依据“谁负责查处,谁作出记录”的原则,不良行为信息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统一公布。同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对市场主体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为1年。其它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6个月。

  浙江立法让小商贩在城市拥有一席之地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但是,市、县、镇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要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如果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需要的,市、县、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改规划。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分别为: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销毁当事人财物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省出台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1月1日起,《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正式生效施行。条例将园林绿化延伸到乡、村,并明确要求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条例规定,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还增加一项绿地指标,即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居民出行500米内,应当有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等。

  条例对首次引种外来物种做出了风险评估的规定。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此外,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广州市出台住宅物业节能规范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节能环保规范》自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对物业管理节能需要进行岗位考核,物业管理企业需定期分析小区能耗状况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需设立节能环保制度体系,并对员工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考核制度、员工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等环节做出基本规定。规范还对住宅小区的供水、排污、供电、电梯、消防、绿化、会所、道路、地下室等设施设备的节能环保管理作出规定,重点是明确这些设施设备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有关节能环保的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和技术指标。

  规范要求,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小区物管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并督促装修人员或业主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正确处置。

  杭州市立法管理地下管线

  作为国内首部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于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规定,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相互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

  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同时,还规定各个管线建设单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哈尔滨市出台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1月1日起,《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哈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力度,对于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及在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建筑企业将实行一票否决,并将限制其在哈市从事建筑活动。

  办法就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标准等方面分别进行明确,突出对守信者的奖励和失信者的惩罚等条款内容。其中规定,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建筑企业,将被限制在哈市从事建筑活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被清除哈市建筑市场,并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根据办法的规定,今后,凡在哈尔滨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均需要到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申领《信用手册》。《信用手册》将作为各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市场行为诚信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哈尔滨市修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决定主要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等方面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决定明确要求,业主所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挪用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相应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专户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维修单位。

  吉林市出台新物业管理条例

  1月1日起,新出台的《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加强对物业有关资金的监管并设立物业交付使用验收制度。

  条例明确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管理相结合,以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并确定了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责任。

  在资金监管方面,条例设立了物业服务保证金制度、物业维修保证金制度和指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物业服务保证金缴纳的标准、扣减使用的情形和返还的方式;明确了物业维修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用途及返还方式;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原则、用途、交存范围和标准、分摊方式,并且确立先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再向业主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同时还设定了监管制度和使用、过户、结算、续筹规范。

  条例还设立了物业交付使用查验制度,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经查验合格后方可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此项制度的确立将从根本上遏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或商品楼房进入市场,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出台公积金管理新规

  在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中,放宽了特殊困难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5种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家庭生活困难。

  规定中的5种情况分别为: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满两年且未重新就业;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同时,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以前水平。

  西安市出台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根据《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规定,自1月1日起,西安市内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条例要求,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其发放散装水泥能力不得低于生产能力的80%%。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主管部门可依据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张际达